2024年4月1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绵阳市某液化气储配站做监督检查。经查,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的3只气瓶;2024年4月15日,当事人充装197个气瓶,仅对刚开始充装的5只气瓶开展充装前检查;2022年9月起,当事人的站内未设置气瓶抽真空设施,未按技术规范要对新气瓶、检验瓶在充装前抽真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7月29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规范充装对于保障燃气安全至关重要。充装单位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充装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该案的查处,警示充装单位务必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2023年11月17日,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一用户使用的燃气气瓶瓶阀无自闭装置,通过扫描二维码追溯显示充装单位为资阳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对上述瓶阀无自闭装置的气瓶充装后配送给用户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上述气瓶进行报废处置。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1月25日,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气瓶自闭装置能够有效防止易燃气体泄漏,充装单位对瓶阀无自闭功能的气瓶进行充装,存在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是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12月28日,广元市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对某工业硅用地范围内的苍溪至阆中输气压力管道迁改工程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所属的苍溪至阆中天然气管道于1990年建成使用,全长约24km,设计压力为4.0MPa,2023年11月1日由四川省某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实施整改,2023年12月11日完成改造后,当事人当日投入使用,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提供上述管道的监督检验合格的相关资料。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改造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本案的查处,警示使用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使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
2024年5月9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后,对乐山市某锅炉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2月4日制造型号为LHS0.5-0.7-Y/Q、产品编号为2021-869蒸汽发生器,通过“大容小标”方式改小锅炉标注容水量,制造过程未经监督检验;2021年12月9日,将设备销售给重庆经销商“漆某某”,经销商自行购买了燃烧机、给水泵等附属设备,一并销售给江津区某食品加工坊使用;2023年11月29日,重庆市特定种类设备检测研究院对该蒸汽发生器水容积进行测试,结论为“正常水容积512.8L”。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8月2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为保证锅炉产品质量安全,安全技术规范明确要求锅炉制造过程应当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不法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规避安全监管,虚标锅炉参数,以锅炉“未列入《特种设备目录》”“不需监管检验”吸引买家,获取销售竞争优势,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对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2024年5月10日,乐山市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3台立式生物质燃料锅炉,铭牌标注的压力为0.09MPa,实际工作压力大于0.1MPa。经乐山市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所鉴定,3台立式生物质燃料锅炉基本属性符合《特种设备目录》关于锅炉的定义,运行参数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划分的C级锅炉。当事人无法提供3台锅炉的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8月15日,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涉及的乐山某锅炉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锅炉线索移送乐山市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另案调查处理。
锅炉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居民服务等行业。当事人使用参数虚假标注、未经检验的锅炉,长期高温、超压运行,易引发爆炸安全事故。本案的查处,警示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质量安全要求的锅炉,并依法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