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现就加快我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方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按照综合利用、循环发展、控污治污、改善环境、修复生态的宗旨,坚持需求牵引、创新驱动、政策扶持、监管推动的原则,强化政府引导,激发市场活力,壮大产业主体,提升发展质量,为促进经济稳步的增长、建设生态文明、改善社会民生提供有力支撑。
2015—2020年,全省环保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省产环保装备产品性能大幅度的提高、结构趋于合理,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环保服务业占环保产业的比重显著提升,省内环境公用设施、区域性环境整改治理项目和工业公司环保设施基本实现专业化、市场化建设运营,再生资源回收和废旧资源循环利用基本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体系,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和产业集群确立在全国的特色优势地位。在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驱动下,全省资源产出率水平显著提升,突出环境污染问题逐步缓解,生态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鼓励扶持水土气治理、重金属治理等环保领域技术创新和研发。加快发展大气治理、水处理、污染土壤修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环境监视测定等环保装备和产品制造。大力创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研发、设计、制造、治理综合环境服务等服务模式,不断丰富环境工程咨询、清洁生产审核、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服务内容,突出发展环保服务业。积极地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研发技术、装备和产品制造,推动建立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体系。
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湘江保护和治理、土壤污染修复与治理等为重点,创新模式,加快实施 “两供两治”基础设施、重点行业脱硫脱硝、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机动车尾气治理、农村环境整改治理、污染耕地修复等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区域性环境整改治理和工农业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等示范工程。以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城市、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秸秆综合利用示范等为基础,实施一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推进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加快实施一批环保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技术成果商品化、市场化。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环保产业集聚区,引导环保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集聚区建设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费用给予贴息支持,优化和改善服务,为环保企业打造优良发展环境。支持环保产业集聚区相关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优先保障用地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支持长株潭等有条件的地区整合产业链资源,打造集研发、设计、生产、运营于一体的环境治理装备制造、环境监视测定仪器制造和环境服务产业集聚区。依托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再制造示范基地、“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等示范试点,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和交易市场,围绕废旧汽车拆解、工程机械再制造和稀贵金属、废旧电池、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等优势领域,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条,打造中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再生资源和再制造产业集群。
鼓励环保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重点扶持一批规模大、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强、装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高、带动性强的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实施动态滚动支持,每年对省内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且增长较快的骨干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每年评选一批“走出去”先进环保企业,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采用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模式,设立省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并调剂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第三方治理示范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园区循环化改造、特殊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等进行重点支持。
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结构性减税等政策。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强化监管,督促燃煤发电企业建设、改造和运行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公司制作用电给予大工业用电政策优惠。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的环保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对纳入《湖南省重点产业振兴实施方案》且用地集约的环保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环保企业建设员工周转房,并纳入保障性住房政策范围。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政策,加大环保产业信贷投入,创新针对环保产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特许经营权、环境服务合同权益以及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抵业务创新。
加大长期资金市场融资。优先将合乎条件的环保企业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力争到2020年新增5家左右环保企业上市。鼓励环保企业通过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行债券等途径直接融资。
创新融资模式。鼓励引导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支持我省环保企业未来的发展,对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奖励。支持社会资本以PPP等模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建设,鼓励成立环保设备融资租赁公司。
支持园区、产业基地、孵化器等,采取免租、低租等方式,搭建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测试和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环保领域初创公司进行孵化。对获得国家(含国家地方联合)和省级新认定的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平台,给予项目补助资金。对取得发明专利的研发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省内转化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适当奖励。对发明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湖南专利奖”以及国家级科技奖励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先进适用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加大环保学科建设力度,为企业定向培养专业人才。引进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其在湘创办并控股的环保企业,给予一定启动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对其医疗保障、子女教育、家属就业、人才公寓入住或住房补贴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省内高层次人才参加境内外高层次研修、培训,对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健全各类废弃物处理成本分担机制。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理利用试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的地区,依法建立完整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切实加强征收管理。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机制。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再利用管理办法,对建筑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废旧金属等依法强制实行回收再利用。新建楼盘或者小区必须预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用地,建设标准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
培育交易市场。加强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及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快完善相关程序机制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减排量,计入排污企业排污权账户,作为排污权的交易和收益主体。
政府示范引导。定期更新发布“两型”采购目录,省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予以优先采购。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对采购“两型”产品做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绿色标识制度,切实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材料及产品使用比例,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材料及产品。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制定完善并强制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环保监察执法,对在监察执法中有不良记录且不予及时改正的企业,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根据相关规定禁止其产品或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对不符合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或贷款。选择若干高污染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保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通过强化监管,加快环保产业潜在市场向现实需求转化。
扩大省内外市场。支持创新性环保技术在省内示范应用,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内和省内首台(套)环保重大技术装备,按照相关规定对研制和购买使用单位分别给予适当奖励。鼓励环保企业走出去,对参与省外大型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中标,合乎条件的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对赴境外参加大型国际展会的企业,在展位费、人员费方面给予一定补贴。鼓励业内交流和宣传,支持有一定的影响力的展会或行业峰会落户湖南。
建立健全发展环保产业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划、规范标准。完善各类环保资质认定和特许经营权制度,规范设置环保产业市场准入门槛。加强环境工程招投标管理,形成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完善环保产业调查统计制度,健全环保产业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为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充分的发挥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的自律作用以及公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带领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规划指导和目标考核,及时出台相关领域细则。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推动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